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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全院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的各项工作都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中心任务。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集体资产,凡用学院资金所购图书资料,必须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图书加工手续。

  第四条 图书馆藏书主要供本院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 使用。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入馆借阅。

  第五条 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根据本院的作息时间及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一卡通借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入馆须知
   (一) 本院师生员工凭一卡通入馆。 

   (二) 要文明礼貌,注重仪表着装,言谈举止。 

   (三) 要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朗读、高声交谈。 

   (四) 维持馆内良好秩序,进出馆不得拥挤。 

   (五) 图书馆实行全程监控录像,全开放式管理。 

   (六) 保持清洁卫生,请勿在馆内吃食物、乱扔纸屑、随地吐痰。 

   (七) 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进入馆内。

   (八) 爱护书刊资料、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按章赔偿。 

   (九) 未经允许,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它宣传品。 

   (十)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读者。

  第七条 流通借阅册数
   (一)教工限借图书15册。
   (二)学生限借图书10册。

  期刊借阅册数
   (一) 教工限借中外文现刊2册,
   (二) 教工限借中外文过刊2册,

  第八条 一卡通借书使用
   (一)一卡通借书只限刊号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凡借用他人证件者,对借阅人和转借人,扣其证件,并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或处罚,屡教不改者,吊销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二)一卡通严禁涂改、拆毁、改贴相片,违者停止使用。
   (三)凡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本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第九条 一卡通借书证的挂失与补证
   (一)一卡通借书证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后,方可挂失,挂失前已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失证人应负责赔偿。若找到原证件,在未办理新证之前,持原证件到图书馆恢复信息。
   (二)补办新证:到网络中心补办新的一卡通后,经本人申请带有关证件到图书馆补办证件信息,原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十条 一卡通借书证的注销
   (一)读者凡因毕业、结业 休学、退学、出国、调离、辞职等离院时,须到图书馆还清书刊资料,注销一卡通,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二)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其所在系、部或部门应负责追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直系家属办理退证还书及赔偿手续。
 

 第三章 书刊借阅管理


  第十一条 流通借阅期限
    读者类型  允许借(册)  借期(天)  续借(次)  续借期限(天)
      教师    15      60       1      30
      学生    10      30       1      15
  期刊借阅期限
   (一)教师确因教学需要外借中外文现刊共2册, 借期7天。(学生、外聘教师不外借)
   (二)教师确因教学需要外借中外文过刊共2册, 借期30天。(学生、外聘教师不外借)

  第十二条 借阅要求
   (一)在借阅本馆书籍之前,请仔细检查好你所借的图书中有无破损、条码、涂画、批注、圈点、缺页、水渍、污损等情况,若发现有上述情况,请当场向值班老师声明,经老师备注后方可借出。
    (二) 若未经备注而还回时发现有上述情况,将按学院有关图书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图书馆各阅览室、文检室、保存本库、过刊库收藏的书刊,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特殊情况借出,馆长特批,期限一天。


第四章 书刊阅览管理

  第十四条 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借书证进入各阅览室,自带物品请放在存包处,入室注意仪表举止,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内。

  第十五条 阅览室书刊需复印者,办理手续后在图书馆内复印。


第五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六条 要珍惜爱护书刊资料,严禁圈画、批注、撕页、污损,违者按学院有关图书馆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遗失书刊赔偿 。
   (一) 没有复本的连续出版物、多卷集丛书损坏或遗失其中一本,按全套图书定价赔偿。
   (二)进口的原版外文图书和港台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
   (三)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图书,按图书原价的1—2倍赔偿,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赔偿倍数。赔偿后,若在两个月内找回原书且没有严重损坏的,可持原书及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若此书无法流通按“第十八条 损坏图书赔偿”规定执行。
   (四)购买同样图书赔偿的,另付加工费5元。
   (五)凡捡到图书交回图书馆,此书视为借书者按遗失图书处理。
   (六)工具书、特藏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

  第十八条 损坏图书赔偿
   (一)在借阅本馆书籍之前,请仔细检查好你所借的图书中有无破 损、条码、涂画、批注、圈点、缺页、水渍、污损等情况,若发现有上述情况,请当场向值班老师声明,经老师备注后方可借出。若未经备注而还回时发现有上述情况,除批评教育外,给予以下赔偿:
   (1)用铅笔勾划、批注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5%-10%的赔偿。并责令擦干净。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改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10%~100%的赔偿。
   (3)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等,视污损程度,处以书价10%~100%的赔偿。
   (4) 污损或撕毁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5)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酌情考虑赔偿金额,重者按遗失图书赔偿。

  第十九条 窃书、撕书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图书原价20倍赔偿。
   (二)通报全校。
   (三)停止借阅图书一个月。
   (四)冒用他人借书证借书者,按窃书处理。
   (五)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逾期赔偿
   (一)图书逾期按每天每册伍角收取滞纳金。
   (二)中外现刊逾期按每天每册伍角收取滞纳金。
   (三)中外过刊逾期按每天每册伍角收取滞纳金。
   (四)拒交纳逾期滞纳金者,将停止借阅。
注:过刊、现刊撕页,按当年订购年价1赔偿,遗失、现刊1册,按当年订购年价1赔偿。 (遗失过刊1册,按当年订购年价2倍赔偿,外加装订加工费)。
   (五)阅览室只提供室内阅览,需外借须馆长特批,逾期1天,赔偿1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馆内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影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读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扰乱秩序者,取消阅览、外借资格,通知所在系、部门或交保卫部门处理。
   (一)大厅、走廊及阅览室高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图书馆,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三)携带书包进入图书馆一律到存包处存放,不得在馆内其他任何地方乱放书包。
   (四)馆内严禁吸烟,凡吸烟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凡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意吐痰、乱扔纸屑者,令其清除垃圾污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六)爱护图书馆机电设备,对违反操作程序,使系统遭到破坏者,处以100~200元赔偿,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七)馆内严禁使用电器(如充电器充电、应急灯等),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并给予处罚
   (八)爱护公物,不能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面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视其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馆长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院长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图书馆

                                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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